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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传媒监督与司法的互动.doc

上传人:w8888u 2013/3/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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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法权传媒监督与司法的互动
影响性诉讼兴起于2004年,是由一群志在公益诉讼的律师所发起,2005年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影响性诉讼得以制度化运作。该组织主办一年一度的“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评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强调以个案促进法治”,是年度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的初衷和理想。
一、司法权传媒监督对司法的积极作用
传媒监督助推影响性诉讼的解决的情况并不鲜见。2009年6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综治协会聘用的两名保安人员在宾馆趁女青年醉酒之机对其实施强奸。事后,同年10月19日,南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临时性即意犯罪”以强奸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各三年。由于二人行为之恶劣,但法律判决之轻量,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判决书中的“临时性即意犯罪”被披露在各大网站及报刊。法官试图借“临时性即意犯罪”掩盖轮奸事实,避开轮奸罪高达十年有期徒刑的做法,惹起广大网民批驳。在网络舆论监督的强势作用下,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6日对此案作出再审决定,最终依法判处两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传媒为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线索,比如2008年的周久耕事件等。上述案件的审理充分显示,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渠道,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已经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极大认可,这无疑会大大推动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传媒监督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影响性诉讼中暴露的法律盲区和法律漏洞,推动了立法的完善和进步。2009年5月发生的胡斌飙车案,面对
“视生命为草芥的飙车行为岂是一个宽容的交通肇事罪就可实现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刑法在规制飙车行为的法律盲区暴露无遗。2010年发生的一起跨省追捕案,宁夏吴忠市公安局民警以涉嫌诽谤罪为由,赴甘肃省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王鹏刑事拘留,从传媒披露的情况,警方系以公诉程序刑事拘留王鹏,理由系“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刑法规定,以公诉方式追究诽谤罪的例外情形,主要是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但是怎样认定某种诽谤行为达到了这种危害程度,刑法并未给出明确界定。法律漏洞的凸显,将为完善立法提供重要契机。而许霆案则促进了《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推动了立法的进步。
二、司法权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冲突
传媒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传媒监督过当对司法公正与独立产生不良影响,传媒不当监督也对公众产生不良导向,损害司法权威。在影响性诉讼的处理过程中,传媒与司法的冲突时有发生。2006年4月21日,,事发后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成为近年来司法界的著名案例。由于新闻媒体的
“同情报道”,2008年2月22日,案件被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许霆5年有期徒刑。从一审的无期徒刑到发回重审后的5年有期徒刑,这之间的变化可谓巨大,表面上,在许霆案中,舆论在与司法的较劲中似乎获得了胜利。但从法律上看,传媒越位报道对司法产生负面影响。
三、司法权传媒监督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
在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司法机关大都经历过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