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八章土地增值税
王小宁教授
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二、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
。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的行为。
,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如继承)。
(三)若干具体情况判定
、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2. 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
(1)房地产的继承。
(2)房地产的赠与。
——不交土地增值税。仅限于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通过非营利组织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3. 房地产的出租
由于产权不变更,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交换双方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联营
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虽有收入取得,但是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不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人也未取得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