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及“三同时”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是职业卫生监督一项重要内容,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治本措施。职业病危害评价是“三同时”审查的重要内容,是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进行依法监管的重要手段。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明确要求,也是各职业危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应尽法律义务。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5、《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6、《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的范围:
(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均属于职业病危害评价范围。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1、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2、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
“高度和重度危害”化学物质的;
3、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4、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三、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工作的实施:
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工作的实施由张家港市市卫生局统一管理,张家港市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具体实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申报及“三同时”审查程序:
㈠立项阶段
建设单位应向市卫生监督所递交立项批文、建设项目拟选地址图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申请书。市卫生监督所在接到申请资料后五日内进行现场勘察,并作出选址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㈡可行性研究阶段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市卫生监督所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市卫生监督所自收到审核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