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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的理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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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的理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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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逮捕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的理性
摘要:我国实行逮捕与羁押一体化,实践中极高的逮捕率导致羁押普遍化,超期羁押问题长期存在,对被逮捕人和政府而言,都有损害。逮捕措施的滥用根源于逮捕功能被异化。改革逮捕制度,不仅要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走出“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的怪圈,更要着眼于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条款,减少逮捕数量,降低批捕率。根本之道在于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矫正异化了的逮捕功能,改进逮捕审查决定程序,完善逮捕的替代性措施。
关键词:逮捕数量逮捕率理性解读功能异化
阅读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这样一段话似乎令人“振奋”:“面对刑事犯罪多发、治安形势严峻的状况,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职能,……依法快捕快诉,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安定。全年共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811102人,提起公诉867186人,%% 。”类似的语句在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都可找到,可谓司空见惯,似乎不足为奇。从报告中的语气来看,检察机关无疑是把不断攀升的逮捕数字和与政府公布的GDP增长率相当的逮捕增长率作为一项巨大的工作成绩来
[④] 见赵利民、赵芳、张洪量:《胥敬祥重获自由的前前后后》,《检察日报》2005年4月13日。说明一点,此案发生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
[⑤] 关于本案的详情,请参见郭国松:《三次死刑三次刀下留人》,《南方周末》2000年8月10日;《四次死刑四次刀下留人?》,《南方周末》2003年7月31日;《一个“留有余地”的死刑判决?》,《南方周末》2004年4月1日。
[⑥] 参见毛磊:“超期羁押:司法机关一大毒性顽瘤”,《中国律师》2002年第11期。
[⑦] 见何军:《以什么方式终结超期羁押?》,《经济观察报》2003年11月24日。
[⑧] 如2003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819216人,法院宣判无罪2368人;2004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867186人,法院宣判无罪(含自诉、公诉案件)2996人。
[⑨] 参见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⑩] 刑事诉讼法典第215-1和272-1条,法律第82条第6、7款。刑事诉讼法典第367条,法律第85条,在判处监禁实刑的情况下,应对自由被告人自动执行拘提令,而无论其是否上诉或者向最高法院提起特别上诉。
[11] 参见中国法律年鉴社:《中国法律年鉴(2002)》,第215页,《中国法律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