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网上征求意见
字体:[ 大中小]      日期:2008-12-29 16:08:50     浏览次数: 248     来源:市法制办
2008年9月19日再改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温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地下管线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是指给水(包括中水等输水管线)、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热力、照明、信息传输、交通信号、工业特种管线(化工物料、油料)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含与其相连接的地上管线工程。
    第四条 城市道路地下空间是公共资源,由政府统一管理,遵循科学、高效、节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原则。政府应逐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使用权属证明制度,加强和维护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秩序,依法保护合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
    第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同步施工的原则。市发改委、市政园林、行政综合执法、建设、交通、环保、水利、文物、人防、财政等职能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设置规定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安排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应与城市道路、桥梁及隧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相互协调。
    第八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要求。地下管线布置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和慢车道内,人行道和慢车道内不宜布置的,可以安排在快车道内。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设置:
(一) 沿城市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布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电力管(沟);
(二) 沿城市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布设燃气管、给水管、通讯信息管(沟);
(三) 在快车道下可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线共同沟;
(四) 在慢车道下可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和信息管;
(五) 在人行道下可敷设电力管(沟)、信息管(沟)和给水管、燃气管;
(六) 在绿(林)地下可敷设给水管、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七)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九条 各类管线应敷设于地下。确因城市建设需要,电力、通讯传输等管线先于城市规划道路建设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线,待城市规划道路工程建设实施时,临时架空管线应随道路建设同步改为地下敷设。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应严格按照城市专项规划布置,进入城市市区应敷设地下电缆。城区现有110千伏以下(含110千伏)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电缆。
    第十条 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廊道进行与管线工程无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