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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诉法修改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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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诉法修改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的完善.doc

上传人:w8888u 2013/3/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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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刑诉法修改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的完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修改后,对于进一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显得尤为重要。法由于法律是以暴力手段为最终保障的社会规则,可以合法地强制社会全体成员遵从某些社会价值、利益观念等,甚至可以“合法地***”,因此,任何一个社会中,立法活动都是极其严肃、重大的公共权力活动。刑事立法是刑事执法活动的基础,刑事立法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和精神,对刑事司法、刑事执行与矫正起决定性的引导和控制作用。是否有完备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特别是现代化的未成年人刑法和诉讼程序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标准。完备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其根本内涵就是说要有自成体系的、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处理模式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执行法,缺一不可。现代世界各国或地区根据本国、本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一般均制定有专门立法,从处罚、程序、组织保障入手,以确保对未成年人案件有特别法律依据和专门追诉程序,并有特殊的处理原则和配套的执行、矫正措施,以图达到最好的改造效果和预防、减少未成年犯罪的目的。
一是制定完善的《未成年人刑法》。我国目前尚未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方面制定出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应单独制定为适宜,其内容可以包括如下方面:首先可以在年龄上降低未成年人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将《刑法》规定的14周岁降为12周岁。因为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未成年人在思想上、身体上都呈现出早熟的迹象,物质上的相对丰富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发育水平,未成年人认识社会、感知社会的能力有大幅度提高。第二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法》的相关原则:从宽处罚原则及预防犯罪原则。同时要明文规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和幅度,把上述原则具体化,如可以重新规定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取消未成年人累犯制度,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有关累犯的规定,但并没有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开,没有体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不符合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第三要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具体适用的刑罚种类和刑罚适用条件。由于自由刑容易使未成年人受到交叉感染,把他们收监关押的实际效果不如宣判缓刑后进行社区监督改造,因此,应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只要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应尽量适用缓刑。第四要完善制定非刑罚处置体系。未成年人罪犯的非刑罚处置可包括: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由专门矫正机构进行保护观察和协助实施社区矫正,并保持与未成年人的经常联系或进行访问,提出有益的矫正计划或措施,帮助他们积极向上;委托环境较好的家庭进行教养,以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改造未成年人的品行;对一些生理上或心理有缺陷而导致犯罪的未成年人,则交付特定医疗矫正机构进行矫正治疗。最后要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俄罗斯、瑞士、日本、法国等,均在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少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如德国《少年法院法》第97条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或刑罚被免除后,少年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的行为无可挑剔,可通过判决来消灭前科。如果保留前科,会导致未成年人某些合法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害,给其在升学、就业带来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