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简介:陈武文(1970―),男,湖南凤凰人,本科,中级职称,研究方向:法律和经济。
湖南省凤凰县委党校,湖南凤凰 416200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繁发生,而且其中不乏恶性案件,不仅是家庭暴力案件本身的恶劣,更让人触目的是由于家庭暴力而带来的一系列后果,譬如女性犯罪的高增长,青少年犯罪的高增长。
【关键词】婚姻法;妇女;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其特征
家庭暴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家庭暴力的现实及司法实践,我们国家将其界定为:发生在家庭内部,侵害他人人身、精神、性等方面权利的暴力行为,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上下辈之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特征:(1)暴力行为必须发生在家庭内部。同在一个家庭中受害人与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必须生活在一起;(2)暴力侵害的主要内容是侵害他人身体、精神和性方面侵犯的暴力行为;(3)暴力行为具有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时间的连续性、后果的严重性等。从法律的角度讲:家庭暴力包含刑法条款中规定的惩治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处罚内容、民事法所调整的侵权行为方面的内容。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按照《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他们在社会上因为种种原因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本应是他们安全、温馨、祥和的生活港湾,在家庭中他们和睦相处、相亲相爱。但现实生活中,一种与理想截然不同的现象――家庭暴力却时有发生。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主要原因是公民的淡薄的法律意识。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比较隐蔽,即多数施暴者都是在自己的家里实施暴力。加上,几千年来一直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两口子打架不记隔夜仇”、“清官司难断家务事”,使许多人认为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并且把家庭暴力当作是家务事。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不仅是破坏家庭关系,更重要的是触犯了法律,而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些执法人员也以“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为由,不愿对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过问和干预。归纳起来,产生这些情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依然存在。受“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三从四德
”等封建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甚至不惜武力相加。当今时代,封建注意的伦理道德观念虽有所淡化但仍未绝迹,比如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等。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偏离城市比较远的地区,加上一些没有受过正规教育和一些对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仍然对旧的婚姻家庭观念还比较严重。在一些家庭中家长握有绝对的权力,其他家庭成员则处于附属地位,只要稍有反抗,暴力接踵而至,所以只能无条件地服从家长的使唤。那些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把家庭成员对自己实施的暴力行为看作很正常、忍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