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非常责任分析
摘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势在必行。在有限条件下政府除承担常规责任外,鉴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村人口众多加之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还必须ssbbww. c om科学、合理地承担制度建设中的非常责任,即转制成本、利益协调、组织引导的责任,才能保证制度建设的顺利开展及健康、持续运行。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政府责任;非常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70年代推行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成效显著,也导致. com了当今及未来的中国面临巨大的人口老龄化压力,而且我国农村老龄化程度
比城市更严重。由庞大的农村老龄人口构成的养老问题将是中国未来最棘手的社会问题之一。另一方面纪80年代以前维系农村养老的家庭养老模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家庭结构变迁、人口流动及养老观念变迁等,其保障功能日渐退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需求日益紧迫。
同时ssbbww. com,我国建设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各方面不完善。如我国农业经济整体水平不高导致. com农民缴费能力有限,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经济发展极其落后,制度主体———农民的观念跟不上,这些极大地制约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虽然我国于1991年6月正式制定并颁布了《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但这一制度由于. com种种原因最终于2001年被叫停。之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一直处于探索中,中央及相关部委相继出台文件、法规表示了对这一制度的重视,但统一的、全国性的制度至今尚未出台。
笔者认为,建设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首先要明确政府责任。目前情况8 tt t 8. com下制度建设资源有限,作为dddtt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政府不仅要承担常规责任,而且要承担“非常”责任,才能保证制度建设的顺利开展及以后ssbbww的可持续发展。本文拟从政府承担非常责任的视角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承担的责任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二、有限条件下之非常责任分析
综观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实践,政府主导是一重要。政府除了具有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财政投入、运营监管等常规责任外,在不同国家特定时期政府还承担着“非常”责任,如德国统一后,由国家负担一笔资金,在东部地区建立了与西部地区接轨的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来解决8t t t 8. c o m发展不平衡的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问题并承担一定。特殊时期的“非常”责任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必要措施和手段。目前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建设就处于一个特殊时期,责任外, 必须ssbbww. c om承担与时代背景相对责任,以实现制度的运行及更高层次上的社会意义。
(一)承担更多的财政责任,即转轨成本,以扶持制度建设步入正轨
tt. com工业发展到一定,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商品化,,养老问题成为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时,国家为社会大众提供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关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多数学者认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于农民,都是处在该国工业化、市场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产品商品化程度
较高,工业化由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即工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