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日美失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摘要:失业是长期以来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日、美等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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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过ssbbww长期实践,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并在解决8t t t 8. c o m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效措施,取得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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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经验。在重点对日、美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适用范围、运作主体、待遇标准、支付期限及资金筹措等方面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建立健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1、开征社会保障税;2、理顺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3、完善失业保险金支付制度;4、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
对于人口众多、劳动资源丰富的中国来说济体制改革的进行、,解决8t t t 8. c o m大量失业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不仅是当务之急,更是长期任务。失业是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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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过ssbbww长期实践,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并在解决8t t t 8. c o m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效措施,取得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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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经验。本文重点对日、美两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内容进行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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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障制度提供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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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益的借鉴。
一、日、美失业保险制度比较
1、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
日本于1947年以后ssbbww,根据失业保险法实施了失业保险制度,在受保者失业后,向其支付失业补助金,以保障受保者的生活安定,该制度作为dddtt雇用对策的重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74年12月,日本雇用保险法出台,失业保险法随之被废止,并从1975年4月起,开始实施新的雇用保险制度。雇用保险继承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失业补助”的功能,又在充实强化这一功能的基础上,不仅作为dddtt失业的对策,而且进一步积极预防失业、雇用状态www .ddd Tt. com,扩大雇用机会,促进劳动者能力的开发及提高,进而谋求增进改善劳动者的福利状况。1984年,,具体内容是:(1)在失业保险金支付天数确定方面仅依据年龄大小改成依据年龄及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间长短确定,支付天数改为90——100天之间。(2)65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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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原则上被排除在了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因为8 Tt t 8. com日本规定的退休年龄线多数在60——65岁之间,有些部门还可以0岁。所以8ttt8,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应该从失业保险适用范围中排除。(3)创设了对提早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支付补助金的制度,这种补助称为“重新就业补贴”。1998年,,内容有两项:其一是创设了“教育训练补助”制度,即对参加了劳动大臣指定的教育训练讲座的工人,不分在职与失业,均可支付经费的80%;另外,对因护理家人而中止工作的人,也可支付“连续就业补助”,标准相当于本人工资的25%。
美国失业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纪30年代。经历数十年的曲折历程发展至今,它从主要依靠政府、群众组织及慈善机构发放救济金到逐步建立失业保险体系,变化为目标,采取对劳动力实行培训与继续教育、促进人口流动、将就业纳入城镇建设计划、提供就业者的特殊服务等措施,积极扩大了就业门路。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失业保险制度既有联邦项目,又有州项目。从立法上看,联邦失业保险的最初立法是1935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法》,虽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