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 名词解释.doc

格式:doc   大小:30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 名词解释.doc

上传人:rovend 2018/9/4 文件大小:3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 名词解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广义上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学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永恒的法、理性的法、不成文的法。具有天然正义性,应作为衡量人定法的标准,主张“恶法非法”。
:是实证主义法学派提出的,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的法律,认为国家制定法才是实在存在的唯一可行的法律,主张“恶法亦法”。
: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成文法或制定法)
: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则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就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
: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和任务所发挥的作用。
: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典”、“判例法****惯法”等等。
: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预。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
(3)诉权(胜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持而从事一定的行为并对一定的人或物产生实际影响的能力。。
24.(1)第一性权力:亦称“原有权利”,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力或有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力相对,有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
(2)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诉权、回复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