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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城乡规划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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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城乡规划条例草案.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8/9/5 文件大小:1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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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节市政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节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七节规划批后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二)加强空间规划,划定生态、生产、生活空间边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突出水、绿、字的地位;
(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六)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的统一。
第四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专业园区和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及第三方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授权承担辖区内的部分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市属功能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设立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设立市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市(县)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由区政府(管委会)提请市规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区内城市规划区外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未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应将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要求纳入用地规划许可或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市、县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批准的专项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实施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市、县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制定年度城市建设工作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