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我国刑诉法第一条的修改
摘要新刑诉法的修改历时近十年,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精神的指导下,着重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冤假错案中暴露的诉讼程序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尤其在总则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法治和科学化。但是,本次修改并未涉及刑诉法的第一条,以致现行刑诉法的立法宗旨并未体现出对于人权的保障,有违本次修改的指导精神,这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
关键词新刑诉法人权保障人民公民
作者简介:王玮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79-02
一、现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的内容
新刑诉法第一条为本法的立法宗旨,其内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文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依据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表明宪法是我国刑诉法的立法依据。作为我国的根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其他各种法律制定的依据。2004年,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一宣示性的规定成为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刑诉法被称为“小宪法”或“行动中宪法”,作为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保障人权毫无疑问成为其重要的立法原则。
(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该条规定了制定本法的三个目的: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追究和惩罚犯罪的程序,为刑法的具体应用提供了可供遵循的规范,保障其正确有效的实施。美国一本教科书中写到:“实体刑法典规定了社会意欲威慑和惩罚的行为,诉讼程序法则发挥着手段的作用,而社会通过它贯彻实体法目标。”①刑诉法通过确立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规则,确保各专门司法机关有效行使自己的职权,使刑法能够正确及时的解决具体的刑事案件。同时,刑诉法通过明确各专门机关的分工,确保权力相互间得到制约,保证了司法公正,使刑法中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理念得以贯彻。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从字面意义来讲,“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或间接利益,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诉法通过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遏制犯罪,最终达到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
二、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内容的反思
现行刑诉法的目的中,更多体现的是其惩罚犯罪的工具性价值,而缺乏对刑诉法所具有的对被追诉者及罪犯权益保护的独立性价值的肯定。这样的规定不禁让人对刑诉法的目的产生质疑:我国刑诉法难道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其与刑法的区别又在哪里?
赵兴洪教授曾对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过这样的评价:“正确实施刑法,惩治犯罪”是刑诉法的基本目的。这些目的属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本我”。但是刑事诉讼制度理应有它的“超我”,即“保障人权”。这是刑诉法的根本目的。②笔者极为赞同这一观点,刑诉法作为一部重要的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其目的绝不等同于实体法——刑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