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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199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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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199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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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199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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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转发农业部畜牧业司
关于开展饲料产品标签大检查的通知
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秩序,农业部畜牧业司定于7月中旬至8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国饲料产品标签大检查。现将农业部畜牧业司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农业部的要求组织各县认真开展饲料标签检查,此次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县畜牧兽医局要统筹安排人员和时间等,确保在8月25日前完成检查任务。
二、本次饲料标签检查工作由各市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具体实施。
1、要对辖区内所有获证饲料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
2、检查每个企业时都要对照农业部通知附表1列出的检查内容,对各类饲料产品标签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出判断。对判定为不合格的饲料产品标签,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有下列内容的要严肃查处:标签标识内容超出许可范围的、不同产品标签标注同一批准文号的、标签标注成分分析保证值不符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检查中同时对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原料情况和企业基本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违规的要及时严肃依法处理。要逐一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记录》。空白记录数量不够的,及时到我局饲料处领取,并交回09年度的检查记录(第一联),各市也可根据需要自己印制,但是要及时将第一联上交省畜牧兽医局。
三、各市畜牧兽医局要对各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省畜牧兽医局将在8月底对部分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抽查部分饲料生产企业。
四、各县畜牧兽医局要按照附表2的要求,及时对饲料标签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并于8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和需上交的检查记录表报送所在市畜牧兽医局,各市畜牧兽医局要在8月28日前将总结报告和有关表格报我局。
附件:农业部畜牧业司《关于开展饲料产品标签大检查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表1:
饲料标签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类别
单项结论
1
“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
应标注该字样
B
2
饲料名称
应表明该产品的真实属性
B
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应与所执行的标准一致
A
4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应按《饲料标签》
B
5
原料组成
应标明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B
6
产品标准编号
标准应在有效期内,内容应标注齐全、准确,
B
7
“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
应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准确含量、停药期及其它注意事项
A
8
饲料添加剂
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B
9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应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或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B
10
净重(或净含量)
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标明
B
11
生产日期
应真实完整地标明生产时间(年、月、日)
A
12
保质期
应准确清楚地标出
A
13
贮存条件和贮存方法
如需要应标明
B
14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应标明
B
15
基本要求
标签应与包装物同行且一个产品一个标签
B
16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号
应标注且与农业部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