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文件
烟开〔2005〕19号
关于印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直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古现、大季家、八角街道办事处,中
央、省、市属驻区各单位,各三资内联企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业经
管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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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资金征收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
关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取范围
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
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
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
括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
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详见附件)。
(二)收费标准
烟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253元,开发区增加规划用地红线外的电力配套费每平方米34
元,即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7元。鉴于开发区实际情
况,暂按以下标准收取:
1、新建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底商住宅、单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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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居住小区内网点、服务中心、活动中心、会所、门卫等配套建
筑)、公共建筑(居住和工业建筑以外的所有建筑),按收费标准
的80%收取,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元收取。
2、新建工业建筑(含项目厂区内为工业项目自身配套的办公、
仓储、单身宿舍、食堂等辅助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5元收取(不含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
用房配套设施及相应配套费)。
3、公共建筑中的大型商业(集中建造的内部开敞式百货公司、
超级市场、商城等,不含外部独立分隔式网点)、娱乐设施(宾
馆、酒店、影剧院、图书馆、体育馆等),且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
方米以上的,参照工业建筑收费标准执行,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5元收取(不含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
用房配套设施及相应配套费)。
4、管委确定的旧村改造项目,按照烟开〔 2004〕93号文件《烟
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旧村改造工作意见》,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
元的标准收取(除燃气外,其他配套项目配套至规划用地红线;
进行燃气配套的,需增加27元/平方米的燃气配套费)。
5、管委牵头组织的旧城改造项目,给予适当优惠。在旧城改
造过程中,管委鼓励开发商拆旧建新,相应收费视情况给予优惠,
拆除面积原则上不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面积按规定
收取。
第四条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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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新开发的
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时,由建设房管局负责收取。
2、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房管局须持管委批文到
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情况特殊,按规定应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必须先
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然后再申请管委研究确定。工业项目需要
优惠的,由投资促进局提出意见,会同财政局,报管委研究确定
后,再由财政局按规定办理;非工业项目由建设房管局提出意见,
会同财政局,报管委研究确定后,再由财政局按规定办理。
4、在征收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按烟开
〔2004〕72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操作流程
1、建设房管局向缴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单位到银
行办理缴款手续,财政局确认所缴款项到位后,向建设房管局出
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缴款证明书》, 然后由建设房管局为缴
款单位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同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征得规划分局与建设房管局同意,
并按上述规定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规划分局和建设房
管局方可正式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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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不需要配套供热管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工业、公
共建设项目等,需持有建设房管局审核批准的文件,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按照相应项目调减。
第七条职责划分
1、建设房管局负责新修建道路(含供热、管道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