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出路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为了应对特定历史条件而创设的一项法律制度,对我国的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开展,劳动教养制度的不合理性逐渐暴露出来,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劳动教养制度将走向何方将是今后研究者的主要研究方向。为此,笔者在本文中分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出路。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出路
劳动教育制度出现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在六十多年的实践过程中,为国家发展、稳定国家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劳动教养始终坚持自身的工作方针,在深入改革的同时解放思想,并且通过收容和教育,挽救了大量的违法人员,为建设和谐社会奉献了自己的力量。但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教养制度越来越难以融入国家的法制建设,并且在自身发展方面面临许多挑战。如何应对新的挑战促进自身的发展,将是劳动教养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研究者要重新考虑劳动教养制度的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对劳动教养制度采取必要的改革措施,为劳动教养制度找好新的出路,为预防犯罪和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自己的努力。
一、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制化建设不够完善
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时,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无法为劳动教养制度在理念、原则上提供健全的法律依据,加之法制框架的不断变化和部门法制化程度偏低,导致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在后期的法律法规修订中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未从根本上促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导致在后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过程中,劳动教养制度与行政法和刑事法的矛盾日益明显。其中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体现出来,其一,劳动教养制度在调查对象上没有形成正确的标准,与刑法的调查对象存在重叠,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查对象存在交叉,这些都导致劳动教养制度难以形成独立的标准和独立法制品格;其二,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手段单一,主要采用教育的手段对教养人员进行挽救,表现在对教养人员采取人身自由限制和封闭式管理的单一方式,没有形成属于自己的执法特色。其三,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对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处罚的强制措施,而劳动教养的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反了《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其次是劳动教养的时限远超过刑法中的管制和拘役的年限,最长竟达到四年;其四,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能超越法律做创新性规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细化规定。故在没有制定相关法律之前,国务院无权制定强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法规。
(二)审批程序不够科学
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劳动教养的审查批准机关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教养委员会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将自己的审批职权全权委托给了公安机关,自己作为一个虚设的机构存在。这也导致公安机关即成为调查者也成为决定者,难以在案件处理中保持中立性,更不能做到完全的公正。这种公安机关独家办理的劳动教养制度难免会导致审批程序的简单化、主观化,无法准确运用劳动教养制度。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出路
(一)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法律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立法者要尽最大努力实现立法的完善。在完善立法时,要严格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条约接轨,并且对受到强烈质疑和批判的内容进行彻底修改,比如完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