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论单位自首制度.doc

格式:doc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论单位自首制度.doc

上传人:pk5235 2015/8/2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论单位自首制度.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单位自首制度
龙潭院徐旭安李雪绮
摘要:传统的自首制度仅运用于自然人犯罪,但鉴于我国目前单位犯罪发案率较高的情况, 建立单位自首制度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然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只在总则中宏观规定了自首制度,而且对于单位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理论界尚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在坚持肯定说的基础上笔者论述了单位自首制度的依据。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单位自首是很困难的,因为犯罪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成立自首,以及认定以后如何处罚的问题都是很难把握的。成立单位自首首先要符合单位自首的认定条件,对于单位自首的处罚问题,根据单位自首的成立与否对单位自首与个人自首区分对待。
关键词:自首;单位自首;;单位自首处罚
我国于1987 年首次在《海关法》中确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1997 年在对刑法的全面修订中, 单位犯罪作为一种与自然人犯罪并列的犯罪种类被正式确立。对于单位的自首问题,从现今对单位犯罪的研究现状来看,司法实践中不多见,而理论上也缺乏探讨,单位犯罪仍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尚需要进行深入的单位自首制度探讨。但笔者认为,与自然人犯罪的自首一样,单位犯罪自首同样存在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自首方式。
一、单位自首制度的理性分析
比较当前刑法理论界对于单位能否成为自首主体的问题两种不同的观点,笔者以为,单位犯罪同样可以适用自首制度。
第一、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对现行刑法第67条规定的有关用语做适当的扩张解释,亦即将‘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成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进行弥补。”[1]理由是“在共同犯罪中,现行刑法典也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共同犯罪的问题,但通过对现行刑法典第25条中的‘人’作适当的扩张解释,亦即解释成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单位,我国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早己认可单位犯罪的存在,并认为处理单位共同犯罪于法有据。”[2]
第二、单位作为一种法定的犯罪主体,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同样也应当享有自首从宽的权利与机会。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作为组织体一般都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执行机关,有自身独立的意思形成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单位名义为一定的意思表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因此,“如同自然人自首一样,单位完全可以以自身名义实施自首行为。”[3]
第三、单位自首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它要求在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统一的基础上去评价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犯罪情况相同的犯罪者,他们有无自首情节说明其人身危险性的不同,那么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不同。根据这项原则,对于犯罪后自首的,应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基本相同的单位,根据其有无自首情节而处以不同的刑罚,可以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单位自首的认定条件
单位犯罪自首事实上存在两个方面的自首:一方面是代表单位意志的自首,也就是单位自首;另一方面是单位自首下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个人的自首。单位自首与单位犯罪自首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多数情况下单位犯罪自首是单位自首和个人自首的复合。对此加以区分可以在单位成立自首后,解决涉及到单位中哪些人享有自首从宽处罚待遇的问题。因此对单位自首的正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