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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合同与普通合同
篇一: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比较
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比较
(一)合同目的
劳动合同的目的明确而单一,即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在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
一般的民事合同固然有其目的,但其目的并不要求明确,且可以具有多样性。
(二)合同性质
民事合同,形成的是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具有债的所有性质和特征,是纯粹私法的品性。
劳动合同,从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合同的基本原理考察,其具有债的性质当无疑义,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有身份的契约之性质,即受雇人在从属的关系提供劳动之契约”。
(三)适用法律
民事合同适用于民法。
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
(四)法律关系
主体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另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定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就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领导、管理和指挥,并应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
律。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职责上即行政关系上具有身份上的从属关系。
民事合同的主体可以同时是或分别是法人、非法人团体和公民。民事合同签定后双方并不存在隶属关系或组织上的管理关系。
(五)合同效力
普通民事合同在效力上分为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但是,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效力待定的情形。
在合同的有效要件方面,普通民事合同有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在一般要件中就要求具备四个条件,即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标的确定和可能。而劳动合同无此要求。
无效之法定情形不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第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这与普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五种法定情形相去甚远。
无效合同的认定不同。劳动合同之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普通民事合同之无效由人民法院最终确认。无效之法律后果不同。依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普通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产生于合同的生效之时,终结于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即合同一旦解除或终止,其约定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而消灭。然而,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权利义务,并不因为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消灭。
劳动合同的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具体情形,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情形不同。在一般的民事合同中,合同内容的违法通常都导致合同的全部无效。然而在劳动合同中,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违法,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基础或者前提的丧失,因此,必然导致合同的全部无效。
(六)合同订立
订立形式: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书面形式,普通民事合同不限于书面形式,还可有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只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才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时,一般都规定试用期。普通民事合同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
(七)合同主体
主体范围:普通民事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者都既包括中国民事主体,还包括外国民事主体和无国籍人。
劳动合同的主体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各种所有制类型)、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劳动者范围就法理和法律规定来看,不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八)合同履行
实际履行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即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并被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也不能免除违约方对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违约方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强制履行。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其基本原则是亲自履行和全面履行,尽管法律也要求或强调合同当事人必须恪守承诺,严格实际履行合同,但是,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劳动者一方因坚决不愿意再为用工方从事劳动而违约,此时,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就失去意义。因为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劳动意愿与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以及存续都有十分重要的联系。
(九)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变更方面: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在变更的内涵、条件、方式、程序、效力等方面基本相似,主要区别在于普通民事合同变更的任意性较大,而劳动合同的变更更需要有法定事由。
终止方面:是否应该区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按照传统大陆法的立法规定与理论研究,二者是有区别的。我国新合同法将普通民事合同的解除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对待,从而使两者完全同一。劳动合同严格区分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只是把合同解除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合同终止的原因还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目的的实现、劳动者死亡、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消灭以及其他情况等。
(十一)违约责任
责任性质: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