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988年深圳特区的政改方案
最近,我接到香港朋友送来的1988年12月7日《明报》,里面刊登了一条新闻,引题是“最新尝试
一国三制”,正题是“深圳拟成立立法委员会制定法规地位仅次宪法”。(见本页图)此文勾起我的回忆。
我是1983年从央行招聘到深圳做律师的,1985年任深圳司法局副局长。在那如火如荼激情燃烧的岁月,我们以杀出一条血路的改革精神,在全国第一个把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创建了第一个合伙律师所、第一个私人律师所;首开律师见证、兼并破产、证券上市等律师业务推向全国。当时,作为市政府的法律顾问,我曾问梁湘书记,为何深圳建市几年,不设人大?他说,马克思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是经济特区,为什么不能搞政治特区?我就不想设人大、政协,搞得和内地一个样。1986年,中共中央十二届六中全会决定,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也发表讲话,我们所有改革能否成功,最终取决于政治改革。以后中央又成立了政治体制改革领导小组。1988年,秦文俊副书记叫我到市委,交代我说,中央要搞政治体制改革,深圳应该先行一步;鉴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复杂性,结合深圳需要立法权的实际,市委决定先从立法机构的改革入手。我问是否还要设人大?秦文俊副书记说,赵紫阳总书记说,“我没说让深圳特区设人大,也没说不让你们设人大”,这就给了我们创新的空间;我和李灏书记商量了,司法局和法制局各搞一个政治体制改革方案,要解放思想,全世界哪个国家、地区的政治体制形式好,包括港督制、立法委员会制度等,都可借鉴。
接受任务后,我很兴奋,这毕竟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试点,作为一名党员,能参与其中非常光荣,一定不辱使命。对于市委选择立法机构的改革作为政体改革的突破口,我认为非常睿智。一是深圳的经济改革发展迅速,1981年全国人大授权广东省人大立法已不能满足需要,深圳要有立法机构,才能及时大量立法,并使立法的位阶提高到仅次于宪法;二是避开了政治体制改革中最难的党内改革和党政分开的问题;三是立法机构的改革最能体现人民当家做主,容易得到人民的支持取得成功。
我找了些律师学者,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研究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借鉴了美国的三权分立、英国的上下议院、中国台湾的五权宪法、香港地区的总督制度。经过多次研究讨论,最后,建议在深圳成立立法委员会,并起草了《深圳市立法委员会条例》草案。
《深圳市立法委员会条例》草案的主要亮点:
首先,增强了立法机构的代表性。针对人大有立法权,但主要以地域块块为主划分选区设立代表团,缺少条条的不足,以及政协是以党派、社会团体功能组别为主,可以代表条条利益,却没有立法权的弊端,将人大、政协合二为一。
其次,提高了立法效率。打破人大、政协几百上千名代表、委员每年只开一次大会,效率低下的形式主义。规定立法委员由51人组成,其中官方委员17人,民间委员34人,全部实行职业化、授薪制。立法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开四次会,会议均采取大会辩论形式。还规定了议案的提起、审议的程序、表决的方式、公布的形式。还特别授予市长对通过的议案有不予签发权,但重议通过后市长则应辞职。
再次,体现了人民民主。官方委员由政府提名,也要选举产生;民间委员可以由选民公推自荐竞选产生,也可由各民主党派、功能组别内部竞选产生。民间委员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