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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证核发业务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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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证核发业务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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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2017年10月30日发布目录一、受理范围 1二、办理依据 1三、办理机关 1四、审批条件 1五、申请材料 1六、审批证件 2七、办理时限 2八、审批收费 2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2(一)共同审批 2(二)前置审批 2十、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3十一、资质资格 4十二、审批流程 4十三、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5(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5(二)咨询途径 5(三)咨询工作程序 5(四)反馈时限 6(五)进程查询 6十四、监督检查 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一、(街道):申请批准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二)建设单位法人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项目地形图资料;(四)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五)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六)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七)属村民住宅建设的,须提供四邻关系图;(八)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提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三十条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5此会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10年12月24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认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其项目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交通、环保、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在集体土地上的规划建设用地内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