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头窑煤矿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防止矿井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保证矿井的正常的安全生产,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决定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管理办法。
一、现场管理
井下各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逢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探放水牌板,探水采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探放水牌板及探放水工具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0米。
探放水牌板必须如实填写,不得编造记录。
探放水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探放水记录台账,记录好探放水钻孔的深度、打钻时间及钻孔涌水量等参数。
探放水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现场确定好探水孔位置、方位、倾角等参数。
探放水前,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及堵水所需要的材料。
在井下钻探过程中如遇到煤(岩)变化及水情异常,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及技术部进行汇报。
探放水后,钻孔的涌水量无异常方可掘进。
带班领导、生产技术部人员、安监员、施工单位带班人员随时检查掘进工作面探放水钻孔数量、深度、方位等参数。
二、处罚办法
,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
、填写不及时、编造记录,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
,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次。
、台账未填写,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次。
,对于深度不足的按锚索外露长度计算,每米罚款1000元(不足1米按1米计算);对未按要求施工的探放水钻孔每个罚款1000元/个;对未施工钻孔或少施工钻孔的每少施工一个罚款5000元。
(岩)变化及水情异常,未向调度室、技术部汇报,或汇报情况不属实,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0元。
,在当月的探放水费用中双倍扣除本次探放水费用。
,由施工单位负责承担。
高头窑煤矿探放水管理制度
为杜绝矿井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公司防治水相关规定要求,结合高头窑煤矿实际,特制定高头窑煤矿探放水管理制度。
1、凡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开展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逢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其基本要求是:
(1)每年初,根据年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2)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要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订。发现水患险情,应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3)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应及时报送矿总工程师及安监部门。
2、煤矿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巷道掘进之前,应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要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
3、矿井工作面回采前,应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部门要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