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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税收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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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税收政策解读.ppt

上传人:fxl8 2013/3/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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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税收政策解读.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税收政策解读
导言
在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党中央、国务院对如何具体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作出了具体部署。
《纲要》是一个宏观性的意见,税收政策如何按照纲要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还需要一个过程。科学技术的发展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而税收制度是按税种设立的,不可能有单独的科学技术税收政策。相关税收政策包括优惠政策都散见于各个税种的税收法规之中。 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涉及几乎所有税种,但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一、现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财税[2000]25号文规定,对软件企业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予以退税。(先是按简易办法征6%,后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超过6%的即征即退,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要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免征增值税。
计算机软件出口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原为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其他一些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05年底已到期(如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科普出版物先征后返)。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工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营业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原规定由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除上述程序外,还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规定要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三)关税
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要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免征关税。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工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
(四)企业所得税

2006年1月1日,国家发改委联合4部委签发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开始生效。根据这个管理办法,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制度,经认定的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按减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1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软件企业所退增值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