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doc

格式:doc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doc

上传人:dfjmvg964 2015/8/2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
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完善,内容上涉及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执行场所、方式以及检察机关监督等多项内容,尤其是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对于特别重大***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内容引起了理论和实务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区别较大,形成了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所以,全面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定将对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替代羁押
作者简介:张燕,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29-02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此次修改在1996年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监视居住的范围,同时增加了仅适用于“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犯罪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此同时,2012年刑诉法明确将监视居住定位为一种羁押替代措施。随着2012年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已经日趋健全,但其实际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行性?能否革除原有的弊端?其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何种障碍?其适用机制应如何完善?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述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一种特殊情况,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该制度就已进行规定,但该规定主要是解决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如何适用的问题,并未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位为配合特定类型案件侦查的强制措施。另外,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但从监视居住的特点和执行情况来看,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更加严厉。
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于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监督机制缺失以及司法实践误用滥用等原因,未能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误用甚至扭曲适用致使整个监视居住制度呈现了羁押化或变相羁押化的适用趋势,由此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措施存在必要性的质疑和争论。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调整,该制度较96年刑诉法的规定有很大改进,形成了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从2012年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至第七十七条可以发现,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明显严格于取保候审的条件,监视居住只能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并具备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此次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监视居住的独立地位。监视居住是一种介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强制措施,是羁押的一项替代性措施。因此,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或理由,都不能将其演变为变相羁押或者实质羁押。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羁押替代措施,这一定位应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适用于已经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不适宜进行逮捕的情形;第二,适用于不符合逮捕条件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刑诉法修改意图总体是限制和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所以,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必须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
(一)适用范围
指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