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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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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国霞穿越 2018/9/8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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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惠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械(医用耗材)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统一管理、电子支撑、网上交易、电子监控”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模式,实现政府主导、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运行。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推进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改革。
第七条县交易中心是本县县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
(二)负责提供和管理专业化的设施和场所服务。维护和使用评标专家库。制定并组织实施交易市场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运行规则。
(三)负责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企业、专业人员等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供集中的监管平台。为监管部门进场提供监管设施和服务,保存交易过程相关资料。负责维护公共资源正常交易秩序,若发现场内交易活动违法违规行为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第八条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履行法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在县交易中心设立窗口或监管办公室,集中办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审批、备案业务,依法对相关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县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及时查处失职渎职、钱权交易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交易范围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交易事项外,在全县范围内(含经济开发区、高效经济区)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县交易中心进行:
(一)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
(五)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药耗材的集中采购;
(六)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