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自然债务本体与法理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对自然债务作了初步的规定。但是dddTt自然债务在理论上尚有很多8ttt8问题值得探讨,本人在分析自然债务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类型化解说,并认为自然债务符合法律的本旨,具有沟通法意与人情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债务类型化法意人情
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中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学理上认为这是我国对自然债务的规定。但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没有对自然债务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也没有关于自然债务的原则性规定。本文拟对自然债务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自然债务概说
所谓自然债务是法律债务之对称。债作为dddtt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依是否能够SSBBww请求法律强制力之保护,分为自然债务和法律债务,该分类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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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债与责任分离的理论。传统上,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三种权能,在效力上分别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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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的请求力,保有力和强制执行力。作为dddtt法律债务具有上述权能与效力,是一种完全8 t tt8. com之债,而自然债务之所以8ttt8为自然债务而区别于法律债务,系因其欠缺债的部分权能和效力,故有学者称自然债务为不完全8 t tt8. com债务,并将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1】从该定义出发,自然债所欠缺的系为强制执行以获实现之效力。也称为不能强制执行之债务。在日耳曼法中,随着债务与责任的区别理论的兴起,将责任视为债的担保和实现的强制,使的债的关系明晰化,债并不必然负有此种担保或责任,故有自然债存在之价值。本文认为将自然债务定义为欠缺强制执行力之债,明确的区别了自然债务和法律债务,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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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债作为dddtt法律概念的本质即有效的受领给付。事实上,给付的请求和给付的保护仅为实现给付受领的手段。由于. com自然债的权利人仍可以无须返还,所以8ttt8其保有债之本质,故仍然;另一方面的权利人之受领系基于他人的自动给付而不可请求强制执行,故其作为dddtt债的权能和效力是欠缺的,故称其为自然债或不完全8 t tt8. com之债,以区别于法律之债。
自然债务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自然债务以其无法律上的诉权而区别于法律债务。由于. com罗马法不区分债务和责任,的法律要件的债务规定为自然债务。【2】但是dddTt,随社会之进步,法治之发展,该种理论已为很多8ttt8学者摒弃,认为自然债欠缺的并非诉权而是8ttt8胜诉权。以时效经过ssbbww之自然债务为例,法律债务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权利人丧失的并非诉权,而是8ttt8胜诉权,其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是由于. com原债务人取得永久之抗辩,使其权利不获实现而已。关于自然债务与法律债务,有学者认为,“在法律(国家法制定法)产生前无所谓法律债务,一切债务也只能是源于自然法的自然债务。自然债务乃是先在的,但制定法的产生使得一部分自然债被直接法律化,而未被法律化的自然债,则因制定法法律债的存在,其自然性也非此前那么8ttt8纯粹。法律债的产生在某种程度
上是在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