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0年4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永定县龙井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阙庆枚
本社住所:永定县堂堡乡三堡村福建龙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邮编:364115。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家禽、林木生产资料的购买,销售、运输、以及与家禽、林木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经济林木栽种、名优水果种植、经济作物种植;
(二)家禽养殖、销售、鱼塘养殖;
(三)休闲农庄;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五)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本社出资总额:壹仟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理事长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章成员及出资
第十一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总数的百分之百。
第十二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十四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或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