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民法保护及界定个人信息权论文.docx

格式:docx   大小:15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民法保护及界定个人信息权论文.docx

上传人:1902282095 2018/9/9 文件大小:1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民法保护及界定个人信息权论文.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法保护及界定个人信息权论文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政治、经济以及信息传播方式的巨大发展变革,信息革命与相关信息产品、信息设备的发明创造为人类社会带来了新的信息文明,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民法保护及界定个人信息权。
随着人类迈入信息时代,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信息与知识一样成为了社会生产力、国家竞争力和经济发展的关键。个人信息成为新科技时代的重要社会资源。社会生活物质条件的变革为新的权利生成创造了必要的社会基础和前提条件。纵观美国和德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发展历程,与调整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隐私权和信息自决权的出现与现实社会的需要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并不是历史的巧合。如今,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也成为了一个我国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康德认为,由于同一个人在不同的视角下存在的方式和性质拥有差异,所以应当以是否为人的感官所能达到为标准,对人的存在及其性质做出经验与超验双重视觉观察的区分。人在双重的性质中看待自己,首先,作为感官存在者在信息社会里,人的存在已经超脱了传统中可被感知***、生物体形式的呈现方式。人们自身会产生许多具有识别意义的信息,在各个方面被与自身关联的信息所描述。因此,人逐渐的成为各种信息的集合体。这种信息集合体形式的存在也极大的丰富了经验领域中人的存在内容,使得原本依附于人身之存在的精神利益有了更加丰富的直接现实意义。在信息社会,随着人们改造客观世界活动广度和深度的增加,各个社会生活实践领域的活动几乎都有信息形式的记录,人因此具有了一个丰满的信息化外观。这个信息化外观不仅囊括了人的生物信息,还包括在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信息。有学者指出,有关个人的信息在一段时间内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就能构成与实际人格相似的信息人格或者数据人格,即以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出来的信息或数据为基础的个人公共形象被用来作为该个人的代号。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信息技术在给我们带来便捷,成为社会发展强大助力的同时,也犹如一把双刃剑。个人信息的屡屡泄漏也已经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重大困扰。近期,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对1958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个人信息曾遭泄露,%的人抱怨信息遭泄露已严重影响自己的生活。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核心在于,信息主体同信息流转机构在信息流转关系上的力量悬殊,又缺少恰当的法律制度来平衡这种利益关系,使得信息主体个人无法有效的控制个人信息,无法适当的参与信息流转。个人信息保护要着力理顺个人同其他个人信息流转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样不仅能够维护信息主体的个人利益,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民主政治制度的运行,而这一切的前提条件是赋予信息主体一个强有力的个人权利个人信息权。通过赋予个人信息权,使信息主体获得个人信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