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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茶陵县卫生局规范权力运行




二0一一年
茶陵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茶陵县卫生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

7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国务院

8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务院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

10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

11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

1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国务院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

1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15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16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

1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18
艾滋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

茶陵县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目录
第一章传染病防治监督
第一节《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节《艾滋病防治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五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
第六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七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督
第八节《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节《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四章母婴保健监督
第十一节《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医疗服务监督
第十二节《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消毒管理监督
第十五节《消毒管理办法》
第七章生活饮用水监督
第十六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传染病防治监督
第一节《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情节轻微,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出售、出卖的血液进行追回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