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