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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特斯邦威特许经营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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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美特斯邦威特许经营合同书
篇一:美特斯邦威特许经营合同书
美特斯·邦威
特许经营合同书
特许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特许人(以下简称乙方): 被许可市场:
签约地: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省(市、自治区)市(县) 中国上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的区域即省(市、自治区)市(县)区城区范围内(以下简
称乙方市场,详见附件1:特许经营区域图)经营“美特斯·邦威(Meters/bonwe)”
品牌系列服饰的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合同主体
1 品牌使用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所指定区域内经营“美特斯·邦威(Meters/bonwe)”品牌
系列服饰(详见附件2:“商标注册证”),乙方即为甲方的加盟商。甲方向乙方收取
特许加盟费人民币万元(¥),合同保证金人民币万元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3天内一次性支付特许加盟费及合同
保证金。
本合同以乙方支付特许加盟费和合同保证金为生效之必要条件。
●市场级别
甲方认定乙方市场为级市场。
店铺确认书
乙方在乙方市场中选择的所有店铺须经甲方确认,由甲方出具《美特斯邦威店铺确认
书》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及面积内经营“美特斯·邦威(Meters/bonwe)”品牌系列服饰。未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变更经双方确认的店铺地址及面积,或开设新的经营场所
(见附件3《美特斯邦威店铺确认书》)。甲方批准某店铺作为授权乙方经营地点,并不表
示或保证授权乙方在该店铺能够经营成功或该店铺适合经营,甲方对该经营店铺的经营结
果不负责任。
销假/超地域经营
甲方仅授权乙方在甲方确认的专卖店铺(专柜)内经营“美特斯·邦威
(Meters/bonwe)”品牌系列服饰,不得销售任何其他产品。
乙方从甲方处所进的货品只能在乙方市场内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到其他
市场销售。
品牌维护
甲方品牌“美特斯·邦威(Meters/bonwe)”之商誉系甲方无形资产,乙方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积极地维护甲方品牌商誉,当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在乙方市场内有未经甲方授权开发的假冒店铺或销售“美特斯·邦威(Meters/bonwe)”系列服饰的行为,乙方应向工商局请求处理并立即通知甲方给予协助。
受限于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甲方向乙方授予非排他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分许可的商标、商号、域名使用权(详见附件2:“商标注册证”)。使用许可费已包含在加盟费中,许可期限为本合同的期限。
承诺
I. 甲方承诺:
本协议所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商号及域名为甲方合法所有。甲方负责其商标、商号及域名的维持和续展(包括遵守任何必需的登记要求)。甲方有权许可乙方使用上述商标、商号、域名等知识产权权利。
II. 乙方承诺:
(i) 乙方应在营业范围内,在信纸、名片、宣传单等其他与甲方或甲方商品相关
的宣传材料中使用甲方许可的商标、商号及域名。除本合同项下或根据本合同甲方向其授予或确认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外,乙方对甲方许可的商标、商号及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ii) 乙方仅在从事符合本合同条款要求的特许经营活动时或在与特许经营有关的
活动时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及域名;
(iii) 乙方不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根据甲方判断系与甲方的任何商标相似以至产
生混淆的任何商标或其他标志;
(iv) 在使用甲方的任何商标时,除本合同特别允许外,乙方将不会声称其对甲方
的商标、或在可能获批准的商标的任何申请或登记注册方面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v) 乙方在本合同的期限内使用甲方的任何商标而产生的并随附于甲方商标的所
有商誉应归甲方所有;
(vi) 乙方未曾且不得将甲方的任何商标单独或与任何字词、名称、符号或图案一
并登记注册或试图将其登记注册,或协助或教唆任何他人采取如此行为,而违反此项承诺的任何使用、申请或注册所涉及的利益将单独归甲方享有;乙方进一步同意,乙方有权选择(a)收到甲方书面要求后,立即自行撤回或撤销该等申请或注册;或者(b)收到甲方书面要求后,将立即向甲方转让其对该等申请或注册登记所享有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未将该申请或注册登记转让予甲方,乙方特此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该甲方就转让该等申请或登记注册采取任何及所有必要的行动和事情;
(vii) 乙方不会作出任何会影响或危害甲方的任何商标、商号或域名的价值或有效
性的行动;
(viii) 乙方不会将甲方的任何商标、商号及域名或与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