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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doc

上传人:kh6797 2015/8/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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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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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
道路性质
道路红线宽度(m)
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镇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高速公路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快速干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城市主干道
40-80
6-8车道、
4车道带非机动车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15
按道路红线退让10
城市次干道
30-39
4-6车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8
按道路红线退让5
城市支路
19-29
≤4车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5
按道路红线退让3
其他道路
≤18m
按道路红线退让2
按道路红线退让2
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三十六条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居信建筑
(含第三十地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m)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m)
主采光面
(注2)
低层

5

4
多层
-
7

5
高层
(注1)
10

8
次采光面
(注2)
低层

3
-
按消防
多层

5
-
按消防
高层

8
-

;
、次采光面见第十一章《附录四》第2款。
(二)相邻用地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还应保证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三十一条所列建筑类型)的日照间距。其它情况下,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还应不少于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三十一条所列建筑类型)。
(三)地下建筑物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
第三十七条影剧院、体育馆、博物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各类建筑,应在建筑红线内增设集散广场,集散广场的大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核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道路交叉口四周围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7款)。
第三十九条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