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模式的转变
摘要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继1996年之后的又一次重大修订,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体现了近十几年来司法改革的成果,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在诸多方面对职务犯罪犯罪侦查程序作出修改,在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犯罪案件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将使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面临许多全新的挑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一、职务犯罪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
1、“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与“加大职务犯罪犯罪办案力度”的要求存在矛盾。随着现代刑事法治的不断发展进步,各种法律规范对人权的保障程度日益提高。新刑事诉讼法为强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辩护职能的发挥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律师凭“三证”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不被监听;为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证明责任,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些规定对于推进诉讼文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带来积极意义。但同时,对于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犯罪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实现“加大职务犯罪犯罪办案力度”与“尊重和保障人权
”之间的平衡,是呈现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一个现实的难题。
2、“不得自证其罪”与“律师的在场权”对传统“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模式带来挑战。在我国,理论上的侦查模式有“由证到供”和“由供到证”两种模式。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早就确立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运用原则,但由于办案机关侦查手段的科技化水平不高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在现行保障体制下客观上难以摆脱“传讯—问供—抓人”的传统侦查模式。但受“口供中心主义”情结影响,一旦犯罪嫌疑人不供,就难免出现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新刑事诉讼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预防刑讯逼供方面,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设置两个藩篱:一是确立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如犯罪嫌疑人的“不得自证其罪”,二是“律师的在场权”。两者结合一起成为犯罪嫌疑人制约国家权力、捍卫自身权利的一把利剑,同时给依靠传统“口供中心主义”侦办思维办理案件的自侦部门带来难以应对的挑战。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对传统取证模式带来冲击。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该规定虽然对其他侦查机关讯问保留自主空间,但对检察机关办理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要求“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若继续沿用传统的取证模式规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其获取的证据可能因法定程序不合法而予以排除。如
何在镜头下获取合法的、客观的证据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二、职务犯罪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模式如何转变
1、办案理念从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统一”转变。这些年来,我们对刑事司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任务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