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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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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北京市东城区人事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东城区人事局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4.《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第三条:“市、区、县人事局应在接到有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由市人事局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5.《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7.《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第四条:“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向市人事局提交下列材料”;第五条:“主办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人事局申领《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第十条:“市或者区、县人事局对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凡组织计划未能落实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情况报告和备案材料的,取消其办会资格”。6.《北京市东城区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第三部分第八条:“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负责对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初审和申报、人才招聘洽谈会及其它人才流动服务活动的管理;对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7月1日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2001年10月1日5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1月1日6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1998年10月15日7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市政府1998年10月15日8北京市东城区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区政府2005年7月★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事局行政处罚(共6项)一、无《许可证》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