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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8/9/11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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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程测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测量是做好施工技术准备,确保工程质量以及完成工程竣工交验的重要环节,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均应配备专职工程测量技术人员。各级工程测量人员,必须明确职责,坚持测量工作程序,搞好工程测量工作。要做到及时、准确地提出测量成果,以满足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的需要。第二条测量人员编制规定:公司试验检测中心设测量室,编制为3人(其中主任1人,测量工程师2人),由试验检测中心管理。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设测量组,其编制根据工程规模及组织形式确定,但必须设置测量主管。其业务由项目主任工程师管理。第三条工程测量管理,是技术管理系统中相对独立的子系统,该系统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试验检测中心、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分级进行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健全和完善“红线基桩交接”、“测量方案审批”、“施测复查”、“内业复核”、“资料交接”、“测量仪器使用保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对工程测量工作的管理。第五条各级测量人员,必须坚持测量工作程序。施工前,要认真熟悉设计图纸,根据移交的测量资料做好复测工作;施工中,要认真控制测量精度,做好记录;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测量。第六条测量工作必须做好原始记录,施测人员要坚持签字制度,不得随意涂改和损坏。工程测量原始资料和测量成果资料应妥善归档保管,装订成册。第二章各级工程测量工作的职责和内容第七条公司试验检测中心测量室1、在公司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制定工程测量管理细则,贯彻执行和负责传达工程测量工作有关规定,使工程测量工作纳入系统化管理的总目标;2、负责测量项目(必要时)(1)、组织由公司签定工程合同的或参加分包的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单位交接桩,负责接桩后的道路、桥梁、各种管(隧)道等工程中线和水准点的复测;(2)、加密中线、水准点和基线桩的测设;(3)、改移、恢复、新建重要主干线桩的测设与复测;(4)、新建大型或重要建筑物沉陷观测点的敷设及复测;(5)、按规定时间向各工程项目部进行交接桩,并负责签定交桩书;3、负责对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测量组测量放样后的复测验线工作;4、负责工程完工后的竣工测量和竣工资料的编绘工作,并向北京市测绘院报送审批件;5、组织总结和推广测量方面的先进技术、经验,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工程测量人员的测量技术培训,保证测量人员持证上岗,保持测量队伍的稳定发展;6、主持或组织重大测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7、指导基层单位工程测量的业务管理工作,督促并检查竣工资料的完整准确、收集整理和归档保管;8、负责测量仪器的审批购置,组织测量仪器定期检查、鉴定和报废,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台帐,承接仪器送修保养;9、负责测量仪器的租赁、对外营销工作。第八条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测量组:1、负责公司组织交桩后的复测和建筑物或构筑物施工测量放线工作;2、负责施工测量放样后的复测工作;3、参加公司组织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测量;4、负责本单位一般工程竣工测量,以及参加公司组织的竣工资料的编绘工作;5、主持或参加测量事故分析研究;6、负责所属范围内测量仪器定期检查和保管工作,将所属仪器登记造册。第三章交接桩测量与测量复核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在接收到设计图纸文件、具备交接桩条件后,应报告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时间及时进行交接桩工作。第十条交接桩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项目经理部由项目总工组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