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受贿罪与行贿罪量刑十八大以来,反腐处于全民高度关注的镁光灯之下。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该草案重点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对于泱泱中华而言,虽然文明史绵延五千年,但是腐败现象却一直伴随至今,并与改革开放、经济腾飞呈现出同步增长的趋势,在经济体制由僵硬的计划经济向可追求独立经济利益的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也作为一些人追求利益所使用的有效手段。此次修改,在贪污受贿上,量刑标准迎来了17年来的首次大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不仅加重了对受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加重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笔者在赞叹此次严惩贪污贿赂犯罪以警戒隐形的老虎、苍蝇,打击拼命甩钱的行贿人嚣张气焰的同时,也认为此次修改仍然存在不妥当之处。一、修改受贿罪、行贿罪量刑的合理依据(一)修改受贿罪量刑的合理依据首先,在刑法立法中,对受贿罪的起刑点进行明示数额的规定导致灵活性不足。现行刑法对受贿数额的规定是1997年通过《刑法》第383条明确规定的,且全相适应。尽管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予以体现,但我衡,在全国范围内对数额犯执行一个标准,实际上违背了刑法的精神,反而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公平性。《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来替代原来的明确数额,并配之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数额规定的司法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结合两高的司法解释来确定相应的定罪处罚的数额标准。这样不仅使法律能适应并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更有利于法治社会的进步与稳定。其次,现行刑法除对犯罪数额规定过僵外,对犯罪情节因素的重视也不够。现行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的情节虽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但却与违法性、有责性具有密切的联系,又能说明罪行的程度。在犯罪性质相同的犯罪中,犯罪情节不尽相同,犯罪的违法与责任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分清各犯罪行为的情节属哪个层次,对于正确量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然而,现行刑法却将受贿罪数额作为设定受贿罪法定刑幅度的最主要依据。笔者通过分析案例发现受贿1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额的多少无法与刑罚的轻重建立起有效联系。例如綦江虹桥案中,林世元仅受贿11万余元,如果没有他在虹桥工程中所表现出的渎职行为,也即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务造成桥毁人亡的恶劣后果这一严重情节,想必林世元也不会在一审案中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5万元。如果这仅是一起无涉情节,无关后果的普通贿赂案件,笔者认为受贿的11万余元绝对不会成为林世元的致命毒药。因此,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除了直接体现在受贿的数额多少上,还具体体现在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的大小、受贿次数多上、滥用职权与否等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之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情节和数额来确定受贿罪的处罚标准,不仅增强了刑罚处罚的灵活性,全面反映具体各罪的社会危害性,更重要的是让有些数额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犯罪情节严重的人民公仆不想腐也不敢腐。再次,交叉刑的存在使现行刑法第383条蒙上罪刑不均之嫌。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对罪刑均衡的规定。然而现行刑法第383条却有罪刑不均之嫌。除了数额规定过僵、对犯罪情节重视不够以外,刑法383条规定了受贿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以及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三个数额档次,并根据受贿数额的多少分别处:,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对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受贿罪的量刑层次,表面看来是一个有规划的梯度,但实则这个有规划的梯度却存在交叉。在五年至七年和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期限内出现两次重复,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期限内存在重复,对受贿5000元以下的处罚,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期限内存在重复。这种交叉刑的存在使有些案件虽然犯罪人的受贿数额存在较大差距,但是被判刑期毫无二致。对于经济犯罪而言,经济犯罪金额必须与惩罚成本成正比,这样才能达到惩罚犯罪的根本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383条对受贿罪处罚的法定刑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样才能清楚的把直接毁灭社会的最高一级行为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相区分。再结合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进行量刑,才能真正做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