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编制技术标准
天津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内容,规范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要求,特制定《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技术标准》。
第二条《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的编制内容包括历史保护、发展利用研究、用地规划、建筑与环境保护引导、基础设施体系五部分内容,是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活动的全面控制和引导。在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应以《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三条《保护规划》应在充分调研现状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现状价值分析及评价。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演变、街区特征、城市功能、人口、生活服务设施、绿化环境、道路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等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该街区主要历史文化特色、存在的问题及主要的工作方向。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发展与利用应以保护为根本目的,遵循合理性、前瞻性原则,促进与周边区域的协调发展,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条在历史文化街区中,应从有利于历史文化环境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角度出发,为历史建筑找到适合的新的使用方式,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出发点,引导区域合理更新。
第六条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14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分别为估衣街历史文化街区、老城厢历史文化街区、古文化街历史文化街区、一宫花园历史文化街区、鞍山道历史文化街区、赤峰道历史文化街区、中心花园历史文化街区、劝业场历史文化街区、承德道历史文化街区、解放北路历史文化街区、泰安道历史文化街区、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解放南路历史文化街区及海河历史文化街区。
编制技术要求
第一节历史保护
第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应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文化要素一般归纳为四类:
1、建筑:历史形成的各类建筑及对历史环境有积极意义的建筑;
2、空间:主要指历史形成的道路与街巷系统及其线形、宽度、空间尺度、景观特征与各类公园、街头绿地、绿化庭院、古树名木、广场、街道交叉口等;
3、肌理:主要指历史形成的街巷、街廓、建筑及其布局所形成的城市肌理特征,如原有道路和街巷格局、地块的尺度与形状、建筑的体量、建筑密度与群体空间布局等;
4、其他:主要指重要的历史场所及历史、文化、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等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九条建筑保护与更新。判定历史文化街区内代表其原来固有的物质形态价值和特征而必须得到保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需要采取其它方式对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般分为五类:
1、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天津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天津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2、历史建筑:指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3、传统风貌建筑:指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文化街区不同历史时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街巷空间格局与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
4、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建筑: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传统风貌建筑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以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为主)。
5、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传统风貌有冲突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以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为主)及危棚、简屋、违章建筑。
类别
定义
规划控制要求
规划引导
不可移动文物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留
历史建筑
指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应予以维修和再利用。确需拆除时,必须进行详细的建筑测绘,并应在原址原样复建,复建中应当利用原有的有特色的建筑构件。
保留
或原拆原建
传统风貌建筑
指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文化街区不同历史时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街巷空间格局与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扩建(不包括核心保护范围)、改建或拆除重建,但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
根据情况决定
拆除、改建或保留
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建筑
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传统风貌建筑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以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为主)。
应当进行合理的维修和使用,可以进行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