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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规范化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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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规范化探讨.doc

上传人:762357237 2018/9/11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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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规范化探讨论文摘要量刑建议制度自开展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如矛盾转嫁、证据变化、公诉人积极性不高、抗诉工作陷入僵局等问题。针对出现的这些问题,本文建议从提高量刑建议书制作水平、研究制定量刑建议工作考核奖励制度、与抗诉制度有效结合等几个方面对此项制度进行完善。论文关键词量刑建议存在问题规范意见一、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量刑建议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正式展开。在司法实践中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时出现了以下一些问题。(一)矛盾转嫁的问题从权利的属性上讲,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和程序权,类似于民法中的请求权,对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并不产生当然的约束力。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同印发送达给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由于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并不了解“请求权”的意涵,因而常常会以为量刑建议书中提出的意见对法庭具有当然的约束力,一旦法院的判决结果低于或高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违背了诉讼参与双方的心理预期,则检察机关就会因先前提出的量刑建议把自身推到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对立面,被告人、被害人从对判决的不满意,进而转化为强烈敌视公诉机关。例如,在笔者办理的闫某故意伤害一案,公诉人根据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至七年,最后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送达后,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对判决均不满意,法院给双方的解释是“严格按照检察院的建议量刑”,有问题可以找检察院解决。这样就导致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均到检察机关上访。如此一来,将本来扮演“幕后监督者”角色的检察机关推上前台,直接面对诉讼参与人的质疑与误解。随着量刑建议制度的深入推进,此类案件引发的涉诉信访案件会不断增多。若任其发展,恐有损量刑建议制度设立的初衷。(二)证据发生变化引起量刑发生变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在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完毕起诉到人民法院,到开庭审理的期间内,据以量刑的证据仍有可能发生不可预料的变化。比如,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没有自首立功的情节,而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当庭认罪或者当庭检举揭发他人查证属实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或立功。这样,证据发生了足以影响量刑的变化,公诉人是否应当当庭予以变更?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当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足以影响量刑时,公诉人有权自己决定的,直接调整;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建议休庭后层批修改量刑建议书。如此一来又引起新的问题需要解决,如案件的审限、批准的程序等等。这样,当证据发生变化的情况出现,量刑建议的改动势必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三)简易程序案件应否制作量刑建议书的问题《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笔者认为,此项规定未能如实考虑具体案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告人有相当一部分是取保候审的,有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接到量刑建议书后,因为担心受到牢狱之灾,反而会不顾一切的逃之夭夭,致使部分案件中止审理,进而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四)公诉人积极性时有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量刑建议的审判程序,即一般案件主诉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