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业务院长负责,为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为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具体负责人。医院建立由业务院长、医务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护理部主任、保卫科科长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管理小组日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法规执行情况和管理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具体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第三条 医务科、药剂科应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本规定主要规范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第二类精神药品参照本规定精神执行。
第二章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
第五条 药剂科应根据我院医疗、科研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保证正常供药。每批采购计划需经药剂科主任审批。申报次年我院全年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剂科主任制订申购计划、业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六条 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
第七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由采购员、保管员、医药公司送货员共同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员签字。入库验收专册由保管员保管,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三年。
第八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由采购员、保管员、医药公司送货员当场登记确认,直接由供货单位即时补齐或者更换。
第九条 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双人双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三章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使用和处方管理
第十条 药房,手术麻醉科设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专柜,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库存数量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要制定,不得超过。周转柜应当每日结算,登记专册,专人保管备查。
第十一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由药剂科根据需要制定最小调配基数,专人负责调配,每日结清,下班时及时入柜保存。门诊药房应设立有明显标识的固定发药窗口进行调配。
第十二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务科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核、批准,并根据
规定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
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根据卫生部规定格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