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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7 环境保护
一般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和运营期应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与行业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其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营应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原则。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工程的线位、站型、敷设方式和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对环境敏感区和敏感建筑物宜尽量避绕。
环境防护对象及保护措施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保护目标及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确定。对于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保护目标应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对于规划待建的保护目标应预留环保措施实施的条件。
环境保护设施应根据工程设计年限,按远期预测的客流量和最大通过能力设计,按近期和远期分期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应按近期实施,按远期预留。初期工程应按近期工程规模设计和施工。
环境保护措施应包括噪声和振动治理、污水处理、废气和粉尘治理、固体废物储运、电磁辐射防治等工程设备与设施。
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要求。
声环境保护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车辆设备。车辆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的规定。
地面、高架线以及风亭、冷却塔等声源应远离噪声敏感区和敏感建筑物,根据沿线声环境功能区划及其噪声标准要求,确定噪声防护距离。轨道中心线及风亭、--2。
-1
区域类别
区域名称
控制距离
(m)
等效声级 Leq (dBA)
昼间
夜间
1
居住、文教区
45~50
55
45
2
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30~35
60
50
4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约30
70
55
风亭、-2
区域类别
区域名称
控制距离
(m)
等效声级 Leq (dBA)
昼间
夜间
1
居住、文教区
25~50
55
45
2
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15~30
60
50
4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约15
70
55
当轨道交通噪声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相应区域的噪声限值时,应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
Ⅰ声屏障降噪措施
声屏障应符合现行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的规定,兼顾声学性、安全性、稳定性、耐候性及协调性等要求。
声屏障的声学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声屏障的降噪效果应达到设计目标值(即声屏障插入损失)的要求,并且应使保护目标环境噪声的昼、夜间声级达到北京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确认的所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