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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论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的司法理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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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论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的司法理念.doc

上传人:nb6785 2015/8/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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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 QQ:1384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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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
对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应否给予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产生很大分歧。不仅在司法理念上持有不同观点,而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此又分别作出应予赔偿和不予赔偿两个截然相反的司法解释,造成执法标准不一,处理结果相左的现象,直接影响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本文将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给予国家赔偿,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进行论证,同时对进一步完善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案件国家赔偿制度提出几点构想。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国家应否给予赔偿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最高法院曾作出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国家应予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反,最高检察院也作出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检察院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以赔偿请求人孙某请求国家赔偿为例,赔偿请求人孙某因涉嫌侵吞学校公款,被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尔后,人民检察院又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孙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据此,孙某以错误逮捕赔偿为由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两级检察院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作出答复,孙某遂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院作出了应予赔偿决定。赔偿决定生效一个月后,检察院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却又对几年前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重新进行复查,并作出“原(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随后其上级检察院也以本院曾作出的对孙某批准逮捕决定无违法侵权事实存在,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刑事赔偿确认书,并以此拒绝履行生效赔偿决定,至今长达两年迟迟不予支付赔偿金。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宣告无罪不等于没有证据证明公民有犯罪事实,一旦定罪证据充分仍可对其起诉,所以,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属于错误逮捕,不能认定是违法行使职权,不给予国家赔偿也不违反赔偿法的规定。最高法院持不同观点,认为:既然认定某公民犯罪证据不足,并以此作出不起诉决定,说明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公民有犯罪事实,因此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就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因此应予国家赔偿。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