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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还是交给法律吧.doc

上传人:wuxwivg046 2015/8/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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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最终解释权”还是交给法律吧
中秋小长假期间,折扣券、礼品卡、VIP会员卡满天飞。在大大小小的优惠促销活动中,“最终解释权”一词常常映入消费者眼帘。发生消费纠纷时,商家一旦亮出“最终解释权”这道护身符,往往就能“化险为夷”。(9月21日《人民日报》)
早在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近几年,相关部门也陆续下发规定,强调商家“最终解释权”的说法不合规。然而,本应成为“过街老鼠”的最终解释权,却依旧招摇过市,大行其道,引发的纠纷屡见报端,涉及餐饮、美容、百货购物、旅游等多个领域。
从表面上看,“最终解释权”屡打不死,在于商家的逐利思维使然。由于信息不对称,一些经营者热衷于在名目繁多的合同条款中预设陷阱,故意用种种模糊笼统的字眼。这样做,既能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又为自己保留了充裕的博弈空间。于是,那些看起来很美的优惠促销,到头来却是“口惠而实不至”。倘若消费者提出质疑,商家又能以事先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予以搪塞。
不过,追根溯源,商家之所以能够“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关键还是法律的缺位。一方面,消费者或因为法律意识欠缺,或是嫌投诉麻烦,往往甘愿吃哑巴亏,放弃维护权益。长沙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负责人坦言,尽管媒体屡屡曝光
“最终解释权”纠纷,网络上也常有消费者“吐槽”,近年来接到的相关正式投诉却并不多。
同时,违法成本低、风险小,助长了商家违规的底气。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于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现实中,工商部门往往只是扮演“和事老”的角色,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进行调解,很少动用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