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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量刑建议动态工作机制构建.doc

上传人:aady_ing01 2015/8/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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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检察院量刑建议动态工作机制构建
摘要本文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独立量刑程序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对于量刑建议的相关细化,拟构建检察院量刑建议动态工作机制,将量刑建议融入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诉讼监督全过程,且在尊重侦查权、审判权的同时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明确量刑建议动态工作机制的司法价值。
关键词量刑建议动态机制价值
作者简介:帅佳鑫,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07-02
量刑是将法定的罪刑关系转变为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是行刑的先决条件。量刑适当与否,是衡量刑事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他直接影响刑法积极功能的发挥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关系到国民对刑事审判的尊重信赖或贬抑轻蔑。但是,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量刑程序未能成为法庭审理程序的独立环节,往往成为定罪程序的附属品。
一、我国量刑建议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确定为重大司法改革项目。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正式为量刑程序独立纳入庭审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明确规定将量刑程序纳入法庭调查、辩论,即相应的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建议内容正式实质纳入庭审考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相继推出司法解释,完善关于量刑建议方面的内容。面对立法新形势,检察院应该对量刑建议进行能动改革。
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量刑建议的规定大都停留在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阶段,而其他刑事诉讼程序,却很少有其涉足。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改革的核心应是建立量刑建议动态工作机制,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将量刑建议纵向延伸,纳入侦查、审判监督程序,建立量刑建议的动态工作机制。
量刑建议动态工作机制是指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工作应该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审判监督程序的始终,形成完整的全方位的动态机制。同时,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量刑建议权时,应时刻将监督职责涵盖其中,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保障量刑建议的公正与效率。
二、动态量刑工作机制的构建
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工作情况,本文拟构建的量刑建议动态工作机制的具体操作模式如下:
(一)侦查阶段的介入——引导、监督
检察院在侦查阶段介入量刑建议,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量刑证据。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亦或是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都应当要求并监督其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不仅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更重要的是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以便在审查起诉乃至后续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更好将量刑建议落到实处。有些地方法院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调动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的积极性角度考量,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表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