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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证据之司法适用.doc

上传人:aady_ing01 2015/8/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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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电子证据之司法适用
摘要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类型,在取证中需要遵守证据的一般原则,但因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脆弱性、多样性等特征,决定了电子证据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需采取不同于传统证据的一些方法。本文通过分析电子证据的特征,阐述了电子证据在取证工作中需要遵守的原则、取证流程以及取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指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电子证据取证原则取证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12-02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网络科技高速发展并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由此而产生的电子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电子证据存在无形性、脆弱性和多样性等特征,故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认定方面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新的要求。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类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包括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等。对电子证据的种类归属,学术界进行了探讨,有“视听资料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视为同一种证据类型,解决了学术界对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争论,明确了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地位。电子证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一些特征:
第一,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和依赖性。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往往借助于一定的物质实体表现出来,如***、纸张等,可直接被人们感知,提取较方便。而电子证据往往是一连窜的数据或信息符号,依附于一定的载体,必须通过载体才能转化为人们所能感知的形式,提取较复杂。
第二,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易被篡改和伪造。电子证据是通过一系列的数字符号来记录信息的,其本身极易被修改、仿造,而因外部因素造成的对电子证据的修改、仿造、删减等,在司法审判中难以查别,增加了司法审判工作的难度,对法官审判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电子证据表现形式和存储介质具有多样性。与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证据具有多样性,电子证据的信息内容可以存在于不同的载体当中,如硬盘、手机、网络电子邮箱等,也可以表现为不同形式,如音频、视频、文字、图像等。
二、电子证据的取证
电子证据的取证是指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固定、确认、识别、分析和归档,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不同于传统证据,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分析需要采用特定的技术手段,因此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需要规范取证行为,遵循一定原则和程序。
(一)电子证据的取证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即不得以非法搜查、窃听、监听等方式获取电子证据。第二,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对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分别作出保护性规定,故电子证据取证时,不得采取侵犯企业或者国家计算机系统等方法。
。基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取证需要及时进行。司法侦查人员在发现电子证据后,需要立即组织电子技术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侦查、收集、固定、分析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