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司法实践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相关修改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个罪名的修改幅度较大。其中,增加了涵盖金融领域老鼠仓犯罪行为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二个新罪,对走私罪新增了犯罪对象,对偷税罪规定了初犯补缴税款可作非犯罪化处理。此外,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新增了犯罪主体,因其与洗钱罪密切相关,故一并提及。现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五个条文的修订谈谈看法。
    一、关于走私犯罪
    《草案》第一条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后增加了“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表述,在此款法定刑上增加了“拘役”的刑种。
    1997年刑法以具体列举的方式对走私武器、弹药等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物品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对走私所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则按照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刑法对走私罪的规定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但也有不尽完善之处。刑法只针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中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并没有涵盖全部禁止进出口物品。
    海关总署提出,除了刑法所具体列举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外,国家还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了其他一些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禁止进口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①根据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陆续制定、调整并公布了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两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因此,仅针对部分走私对象的规定造成了刑法的不规范和相对滞后。而且,由于禁止进出口物品不涉及关税问题,也无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出现困难。
    《草案》完善了刑法对走私罪的规定,具有概括性和规范性,适应了惩治走私行为的需要,使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困难能够得以顺利解决。
    二、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本条有两部分修改内容:第一,草案第二条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增加了“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行为方式的表述;第二,在该条中增加一款,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处罚。
    (一)增补“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理由
    1999年12月25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对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已经作过修改,把期货买卖中的内幕交易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增加了“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的表述。在《草案》中,该款的修改与现有刑法条文相比较,增加了“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表述,将内幕交易犯罪的行为方式从内幕交易知情人自己买卖涉及内幕信息的证券、泄露内幕信息扩展到“建议他人从事内幕信息交易活动”。与前两种行为方式相比,“建议他人从事内幕信息交易活动”的行为方式更具有隐蔽性。有观点认为,建议他人从事内幕信息交易这种行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己直接买卖涉及内幕信息的证券行为一样构成内幕交易罪,如果他人明知内幕信息,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