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盗窃罪之个案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事物日新月异,犯罪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在高速发展的当今时代,随着新型犯罪、新犯罪手法等的变化,有关犯罪的理论研究也越来越丰富,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法,试图分析现实中一类案件的性质。
关键词盗窃信用卡诈骗案例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64-02
银行的诞生,使得人们的生活开始变得更方便,信用卡的出现,尤其是柜员机的使用,更是使社会进入了一个快速消费、便捷消费的时代。生活方式的改变,在提高人们物质生活的同时,也滋生了许多社会问题,比如引发犯罪行为的产生。我们暂且不论人性是否善恶,但总有一部分人会产生恶念、贪恋,这是社会的现实。在广泛使用柜员机进行信用卡取存款的同时,社会上出现了这样一类现象:由于持卡人的粗心,在进行操作完毕后,往往没有将信用卡随手带走而是将其遗留在柜员机内,后来取钱者,往往出于贪念,利用信用卡不再需要输入密码,可直接操作取款,将卡内现金取出,侵犯持卡人利益。
上述此类行为,其非合理性、合法性显而易见,但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是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作者以为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应当重新予以考量,下面将通过案例的形式,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情介绍
2012年10月12日,被害人苏某前往一建设银行柜员机取钱,取钱完毕后忘记将卡取出而离开。随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来到该柜员机前准备插卡取钱时,发现柜员机内留有一张银行卡,故其向四周查看一翻后,查询了该卡内的余额,并分五次一共取出一万元,随后离开现场。
二、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目前一般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责任,其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但作者对于王某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看法,认为其行为应当属于一种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之行为,其中如何理解冒用的含义,对于分析王某的行为至关重要。根据文理解释,“冒用”可以拆分为“假冒”、“使用”两词,即假冒他人名义并使用信用卡。众所周知,信用卡是一种个人属性非常强的物件,其往往要求人卡一致,故银行需要对使用者的身份进行识别,而冒用他人信用卡正是冒用者欺骗银行、隐瞒身份,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银行的识别,不管是柜台人工识别还是柜员机系统识别,其实质是一样的,皆是按一定的程序完成对使用者身份的识别。柜员机完成识别任务的关键程序,在于使用者密码的输入,密码输入犹如一道大门,将门内的财物与外界隔离,密码就是那把钥匙,只有持有正确密码的人才可以取出门内之物。故,当有人使用正确的密码时,银行即已完成识别,当然信赖此时的使用者即为信用卡所有者。故,在柜员机使用信用卡,欺骗银行、进行冒用只存在于密码输入,当完成密码输入后,已然不可再被欺骗。
关于柜员机本身是否能被欺骗的问题,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在其多本著作中论述了其有关“机器不可骗,人可骗”的观点,但作者愚见,认为张教授在“机器不可骗”该观点上有值得探讨之处。
柜员机作为银行终端,众所周知,内部设有密码识别系统,交易成功的关键在于该程序的应用,密码是否输入成功成为银行履行其自身义务的一道关键手续。
上述观点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