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盗窃罪司法解释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简介:周瑾(-),男,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2级刑法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摘要: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完善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条文所作的修改,明确司法工作人员处理盗窃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这部司法解释重点针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这三种新增行为方式,虽然当中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情节,并且加大了对侵犯弱势群体财产权益的打击力度,但是许多规定未能体现刑法的基本理念,甚至与刑法理论相违背,这要求司法工作者制定司法解释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
关键词:盗窃数额;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盗窃未遂
盗窃案件是财产犯罪中发生率最高的一类案件,所以我国长期以来都十分注重对盗窃罪的打击和惩治。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次年就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而时隔15年之后,基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足以证明我国对于盗窃罪的打击力度非常大。2013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完善了具体内容,但是也存在许多疑问和不足。
一、司法解释注重保护弱势群体
司法解释的出台,目的在于更好地规范司法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行为。由于盗窃刑事案件在现实生活中频发,并且不断有新的形式和问题出现,所以本次司法解释的及时出台有利于完善《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盗窃罪的新规定。
从整体上看,15个条文中,修改的内容并不算太多,主要是将之前的司法解释中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对其中的数额进行了修改。例如,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起刑点分别提升至“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和“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对盗窃罪犯罪数额的提升,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司法解释对数额进行及时的修改,保证了司法机关对盗窃刑事案件的追诉的有效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几种将“数额较大”标准降低50%的情形,其中包括了“组织未成年人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以及“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等。本条意味着如果行为人对这几类弱势群体实施盗窃行为,其盗窃的数额只要达到普通盗窃行为的一半就构成“数额较大”,这实际上就提升了对这几类情形的量刑起点。
关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我国《刑法》第262条规定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但是本罪中“盗窃”不需要达到犯罪的程度,而且本罪的量刑起点比较低。如果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且盗窃数额达到了盗窃罪的追诉标准,应当如何处理?本次司法解释的规定正好弥补了这一点,不仅将其作为行为方式的一种,而且细化了数额标准,从重处罚组织行为,保护了未成年人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没有生活来源,只能靠政府或其他人的救济才能维持生计。如果基本的生活物资被犯罪分子盗窃,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