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继承法修改之我见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财产形式多样化、继承关系复杂化,198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其后性和片面性也日渐彰显,鉴于此,我国继承法亟需修改。尤其应扩大遗产范围、重新继承人顺序和范围、建立特留份制度。
关键词遗产范围法定继承人特留份
作者简介:王雪,(非法学)。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45-02
一、继承法概述
广义的继承法包含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具体说来,除了财产继承以外,还有祭祀权的继承、王位、爵位的继承,族长、家长地位的继承,等等。
狭义的继承法在内容上仅以财产为限,一般是指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际上它规范的是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移转关系,主要规定了:继承权的归属、继承的原因和结果、继承人权利和责任、遗产的清算、分配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立法背景
我国现行继承法内容简单,它的大背景是处在1949年建国后我国寻求改革发展的道路之初。1985年的中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财产关系简单个人财产基本限定在生活资料上,数额不大;生产方式主要以农业为主,生产力低下。对于私有经济、私有财产的保护未引起重视。
三、当下社会状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当今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取代了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中国人民创造财富的能力与日剧增,财产形式的多样化,个人财产也不再限定在生活资料上。经济的发展,使得继承关系变得尤为复杂,修改继承法,以使其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四、修改建议
(一)遗产范围
现行《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关于总则部分“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从以上的条文来看,无法涵盖现今多种多样的财产,如地役权等。如果对财产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可能难以概括人们所拥有以及将来可能拥有的财产形式,个人认为梁慧星教授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草案》对遗产范围的表述非常合理,(下列权利义务不得作为继承的标的: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利;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专属性债权债务;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放的死亡抚恤金;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其他财产。)既然无法涵盖,就将其不得作为遗产的列明,适应了瞬息万变的经济社会,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
《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12条又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现行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人只有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