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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大【刑法学(1)】期末考试答案小抄-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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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大【刑法学(1)】期末考试答案小抄-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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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大【刑法学(1)】期末考试答案小抄-案例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学(1)】案例分析
1、案情:2001年2月4日,按照事先约定,刘某(男,40岁,外国国籍,某国驻华某领事馆随员,外交官身份)与王某,刘某,赵某(三人均为某外国国籍商人,非外交官身份)一同入境中国重庆,到达某宾馆后,刘某将王某,吴某,赵某三人护照上的照片换成了意欲偷渡的人员许某,李某,,王某,吴某,,刘某带领许某,李某,陈某持变造的护照欲从重庆乘飞机前往日本名古屋时,被边防机关查获.
请分析:对刘某,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行为是否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
答:对刘某不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因为刘某是某国驻华某领事馆随员,外交官身份。刑法典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根据刑法典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本案中,他们的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因而适用我国刑法处理。
2、案情:王某(男,17岁)与被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但自信能满足陈某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果真将陈某带着游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陈某游泳,王某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了一会儿,溺水死亡.
1 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心理态度? 为什么?
答: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陈某的溺水是由于王某照看不周而造成。
王某的行为犯罪。因为他主观上有罪过(过失)。他已经预见陈某到深水处有可能会溺水,但由于“自信能满足陈某的要求”,后来,又因自己的疏忽而没有把陈某带上岸,结果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体上,他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从犯罪构成四要素看,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王某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本案中,王某负有保证陈某安全的义务。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疏忽了义务的履行,致使被害人被溺死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他的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的特征,理应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3、案情:李某,男,45岁,,男,15岁,,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山坡上挖数兜作柴烧,很生气,遂对其子李某小说:"咱俩从山后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乱石飞舞,, 便停了下来,对其父说:"别砸着了,真砸着了就麻烦了!"李某说",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由于撞在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一挖树兜的农民,将其击倒,滚落山脚死亡.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3)、李某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首先,犯罪主体符合负刑事责任条件。其次,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过失)。再次,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因为李某由上向下滚石头而把农民击倒,滚落山脚死亡,因此,李某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由此可见,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本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案中,李某往下滚石头主要是为了吓唬挖树蔸的人,他已经预见石头会撞倒人,但却说“不怕,远着呢!”由于他的过于自信而最终导致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李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他行为时未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
4、案情:陈某,男,20岁,,陈某给某电器连锁店拨打电话称他已在该店安放了炸弹,要求店方在40分钟内将15万元现金存入他指定的帐号内,当日下午1时30分左右,陈某在一银行自动存取款柜机上查看,当发现没有钱进入其帐号时,再次拨打电话威胁,声言再给20分钟时间,如不赶快把钱存入帐号内,, 出动大批警察封锁街道,疏散人群,,陈某所说的炸弹根本就不存在,,,造成该电器连锁店停业半天,经济损失约20万元. 附:《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