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主讲:杨洪涛
我有肖像权
学习指南
1、肖像与特定的人格不可分离。(自然人)
2、肖像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获酬权。
3、侵权行为主要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
案例1: 2004年《精品购物指南》的一份特刊,报社以刘翔赛场上跨栏的照片用作封面图片,而下半部则是一则中友百货的购物广告。因担心公众误会自己在做广告,2005年1月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把对方推上被告席,索赔125万。
含义:是自然人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肖像权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特征:
A、权利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不具有)。肖像权属自然人专有(刘翔的官司)
B、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
C、肖像权具有明显的财产内容(广告明星美或丑)
D、具有可重复利用性和再生性(整容)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构成要件
a 须有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b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c 以营利为目的或无阻却的违法事由(新闻事实报道,为公共利益的除外)
可怜的“百变”小胖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可口可乐将姚明形象与另两名球员巴特尔、郭士强形象同置于易拉罐上,却未经姚明许可。
思考
通缉犯罪嫌疑人、寻人启事刊登照片算不算侵权?
毁损广告牌上的人物肖像的行为算不算侵权?
上述行为有没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