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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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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8/9/13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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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市城区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实现国有储备土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土地管护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依法收回、收购、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纳入市政府储备库的土地,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措施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以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管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属地国土分局、所)协助开展储备土地的巡查管护,土地移交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属地执法中队)将储备土地纳入市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负责对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各辖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开发区)范围内储备土地管护的工作。
市财政负责储备土地管护资金的审核和监管。
市公安、环保、住建委、审计、规划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储备土地管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储备土地管护采取委托管护、自行管护和临时利用三种方式。委托管护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
第五条采取委托管护的,可以按照以下情形确定管护人:
(一)临近社区的储备地块,委托所在辖区或管委会乡镇(社居委)管护;
(二)位置偏远、周围人流稀少的储备地块,以招标方式委托物业(或保安)等公司管护;
(三)如被收储地块的单位(或个人)更适宜管护,可通过协商方式委托其管护;
(四) 其他需要委托管护的情形。
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自行管护:
(一)储备土地入库后委托管护前需要临时管护的。
(二)已纳入近期土地供应计划的,无需委托管护的。
(三)其他需要自行管护的情形。
第七条储备地块需要临时利用的,以下单位(或个人)为管护人:
(一)因城市管理建设需要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
(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规定通过招租方式确定的承租人。
第八条适合临时利用且能产生一定收益的储备地块,另行制定临时利用实施细则。
第九条:储备土地采取有偿委托管护的,管护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储备土地宗地面积小于50亩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3000 元()。
(二)储备土地宗地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100亩以下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4500 元()。
(三)储备土地宗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300亩以下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 6000 元() 
(四)储备土地宗地面积300亩以上(含300亩)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7500 元(不超过9万元/年)。
管护费用包含管护人在管护期间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等费用。
第十条储备土地管护发生的管护费用、垃圾清理、场地平整、建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绿化整治等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十一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管护合同约定,将储备土地连同必要的图件资料移交管护人。
(二)按管护合同约定,支付管护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储备土地管护情况。如储备土地在管护期届满前需上市供应,应在公告前15 日内告知管护人,并履行解除合同或修订合同条款的程序。
(四)对管护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