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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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经贸(发)局、财政局,开发区、化工园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直各工业集团(公司),有关企业:
为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扬州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2009年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2009年市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能源及资源节约效果显著的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项目;优先支持节能量在50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千家企业、省、市百家企业和国家、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优先支持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对当年度已经获得国家、省扶持资金的同一项目,市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
二、专项资金奖励范围
(一)节能项目
1、用能单位实施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工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改造、高耗能行业工艺节能改造等节能降耗成效显著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重点行业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品产业化规模化项目。
3、节能效果明显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循环经济项目
1、以工业“三废”、农林废弃物、生活垃圾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
2、化工、印染、电子、纺织、食品、轻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3、机电等废旧产品再制造及稀贵金属等再生资源产业化项目。
(三)落后用能设备淘汰更新项目
重点耗能企业淘汰落后的锅炉、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
(四)节能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节能监测(察)机构为提高执法能力购置监测仪器(设备)、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用能单位耗能设备进行检测、开展节能管理制度创新等。
三、申报条件
(一)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必须是2008年以来开工建设,目前竣工或主体工程基本完成、主要设备已经到位的项目。购置技术与设备的发票应为项目经核准、备案后开出,截止期为2009年11月30日。要求节能改造项目已经取得节能效果或预期节能效果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申报节能产品产业化项目要求产品节能效果显著,年销售量达到一定规模,社会节能量(单个产品节能效果×年销售量)不得低于2万吨标准煤;节能新技术推广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节能技术服务公司或节能服务中介机构,且2008年以来已经实施的项目在3个以上,节能效果显著。循环经济项目节水量3万吨以上或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效果显著,已经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企业不得再就同一产品或项目进行申报。
(二)落后用能设备淘汰更新项目。重点耗能企业2008年以来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设备,已取得明显节能效果,并经市经贸部门审核验收。
(三)节能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奖励的监测(察)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落实,管理制度完善,运转基本正常,为提高节能执法能力,购置节能监测设备、仪器等。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需填报扬州市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节能改造和循环经济项目)申请表(表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有权限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竣工验收审核材